網安新談 | 新《網絡安全審查辦法》聚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
- 分類:行業洞察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0-04-28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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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新《網絡安全審查辦法》正式頒布,相較于原版,立法價值上更加聚焦于國家安全,重點部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網安新談 | 新《網絡安全審查辦法》聚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
【概要描述】新《網絡安全審查辦法》正式頒布,相較于原版,立法價值上更加聚焦于國家安全,重點部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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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12個部門聯合發布《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今年6月1日實施,同期廢除《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文件。
新《辦法》較于2017年同期實施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區別較大,由16條例擴充至22條例,增加了發布單位數量,明確了審查對象、內容、節點、條款、文件等,加強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的實操性,具體如下。
區別1:發布單位數量增加
原《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而新《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共12個部門聯合發布。
區別2:審查對象確認
原《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中第十條規定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網絡安全審查。產品和服務是否影響國家安全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確定?,F新《辦法》第二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介紹,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涉及電信、廣播電視、能源、金融、公路水路運輸、鐵路、民航、郵政、水利、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社會保障、國防科技工業等行業領域。
區別3:審查內容明確
原《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中第二條僅要求關系國家安全的網絡和信息系統采購的重要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經過網絡安全審查?,F新《辦法》第二十條中明確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是指經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認定的運營者。且網絡產品和服務主要指核心網絡設備、高性能計算機和服務器、大容量存儲設備、大型數據庫和應用軟件、網絡安全設備、云計算服務,以及其他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區別4:審查節點確認
原《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中未明確提及審查節點?,F新《辦法》中第八、十、十一及十三條中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在采購網絡產品及服務時,需在合同簽訂前向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證中心申報對中標廠商產品及服務進行安全審查,審查周期通常在45個工作日完成,復雜情形延長15個工作日,特別審查項目視實際情況而定?!掇k法》的實施將影響網絡安全產品招標步驟,促使網絡安全體系更加完善。
區別5:懲罰條款清晰
原《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中第十五條提及違反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但新《辦法》第十九條中規定運營者違反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對應當申報而未申報或仍使用審查不通過產品及服務的行為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處以要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相應罰款。
區別6:審查文件確認
原《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中未明確提及審查文件?,F新《辦法》中第七條中要求運營者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報書;關于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采購文件、協議、擬簽訂的合同等;網絡安全審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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